现场说法丨“骗保记”再次上演 主角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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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交警 发表于 2019-7-18 16: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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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沾益分局交警大队成功侦破一起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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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14时50分,大队值班室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在曲靖北收费站出去往沾益方向高铁桥下,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无人员受伤,请出警处置。”接到指令后,事故中队民警亚炳炳带领两名辅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只见道路中央一辆黑色别克牌小轿车与一辆蓝色宝马轿车相互发生刮擦,经现场勘察和询问驾驶人,宝马车驾驶人神情十分紧张,说话间身体有些颤抖,对另一名驾驶人和乘车人询问时,发现三个人中,有两人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凭借自己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和直觉,亚炳炳不由感觉到:“不像自然形成的,非常像故意制造而成,极有可能是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判断,亚炳炳要求同事走访现场周边村民,寻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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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走访调查和调取监控,但亚炳炳再次对宝马车驾驶人进行询问时,此时的陈某迫于压力交待了事情缘由:“原来自己和张某某是沾益城区一汽车修理厂的维修工,肇事的宝马轿车和别克轿车是今天早上来厂里维修保养的,自己在移动别克车时,不小心刮擦到旁边的宝马车,想到需要高额的维修费,心里非常着急,并和同事张某某商量,叫来朋友马某3人合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维修车辆。”随后,亚炳炳对马某、张某某进行了询问,2人分别对合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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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民警将该案件移送至沾益分局龙华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骗保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欺诈手段获得保险赔款或领取保险金的行为。是一种道德危险。骗赔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假案、隐瞒或虚构出险情节等。发生骗赔案件,保险人除追回赔款外,还可根据骗赔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或要求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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