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员建议下调法定结婚年龄,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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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6-28 09: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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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建议,进一步延长离婚的冷静期。也有委员建议,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建议降低结婚年龄

张苏军委员建议,降低结婚年龄,婚姻法修改时把婚龄规定为男18岁、女18岁。

他解释说,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把1950年规定的男女婚龄20岁、18岁提高到22岁、20岁,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需要。

他说,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下降6.7%,今年估计要跌落到一千万对以内,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尽管我们放开了二胎,但是二胎出生的增加远远顶不了一胎出生的下降,这是现实情况,同时这还是长期趋势”。

“如果明年通过婚姻家庭编,和1950年相比是过了70年,和1980年相比是过了40年,这70年和40年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年轻人的营养条件、生活环境、信息采纳、文化水平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成熟度和当年相比大幅度上升,这为降低婚龄提供了坚实的客观基础。”

同时他认为,没有必要在婚姻年龄上做男女的区别。以前规定男大两岁是因为女性发育比较快,以及考虑到男性对于家庭的抚养责任等等。随着条件的变化、发育的提前,这两岁已经没有意义了,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说,有的时候好像是保护妇女的一些条件是某种程度的逆向歧视,他觉得没有必要区分男女婚龄。

王超英委员也提到了法定婚龄的问题。“是不是应该考虑降低法定婚龄?比如说男20岁、女18岁,或者还可以更低一点行不行,当然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和测算。”

建议取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杜玉波委员说,应该将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来的或者受赠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这样考虑的原因在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来的或者受赠的财产与劳动无关,与其他几类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所以,应当归入个人财产,而不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理解更加符合当下社会伦理道德的观念,不能为了对方家庭的财产而结婚。这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念相一致。”

不过,鲜铁可委员有不同的看法。根据二审稿,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以及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鲜铁可认为,应当将上述两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针对夫妻财产问题,丛斌委员建议,取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丛斌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一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的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原来规定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八年以后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引起了社会轰动,全国妇联提出了诸多质疑。

“为这个事情我当时做了一个社会调查,有老百姓反映,一个女人和他结婚了,他可能是一个富二代、官二代,又给他生儿育女,又给老人养老送终,这时候一离婚,他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家庭财产分割,对女方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有些老百姓坚决反对。”

他说,立法理应是要促进婚姻家庭和睦,而不是要促进婚姻随意。

丛斌提到,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不利于夫妻和睦相处,为离婚降低了门槛,使离婚率上升,对无财产的弱势方是一种明显的歧视制度。

“卖淫嫖娼”应纳入调解无效准予离婚范围

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第856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包括“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刘修文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黄赌毒皆是法律严令禁止的活动,都会对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恶劣影响。草案只规定了有赌博、吸毒恶习的情形,没有对涉黄行为的规定,建议补充完善。

廖晓军委员也提到,该条款中未提及卖淫嫖娼,是个明显的疏漏。

赌毒都是法律所严令禁止的,都会破坏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建议第3项改成“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854条提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吕薇建议进一步延长离婚的冷静期。根据现在离婚案,30天过程太短,反而会增加离婚成本,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一方可能就会提出到法院去判。建议将这里“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修改为“双方都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夏伟东委员也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建议将30日改为60日或者90日。”夏伟东认为,要给离婚的双方一定的调整时期,防止因一时冲动或者考虑不周全轻率离婚。此外,他认为应适当增加离婚难度。“当前社会中靠强制来增加离婚难度可能做不到。但应看到,现在闪婚和闪离的现象比较突出,适当增加时间的延续性,可以从客观上给轻率闪婚又离婚的人制造一些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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