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价值74万余元的两个“大家伙”被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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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6-21 11: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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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讯6月19日17点10分,麒麟法院10名执行干警迅速集结,来到三宝街道将两辆被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牵引车及半挂车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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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退回两个小时以前,申请人曲靖市开发区某租赁货运有限公司代表雷某来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申请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杨某正在使用的两辆存在诉讼争议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仓栅式半挂车,保全财物价值人民币74688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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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源自2017年9月20日,曲靖市开发区某租赁货运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购买经营的这两辆牵引车及半挂车,杨某需在该货运公司的管理下经营使用,且车款首付款由杨某分别筹集20万元及27万元,剩余款项1298000元由货运公司垫付,车辆所应收的运费用于支付货运公司所垫付的车款,当扣款达到车辆单价时,车辆所有权将转让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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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货运公司依约支付了垫付款项并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但杨某却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截至2018年9月15日,双方就上述诉争的车辆款项进行结算并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杨某欠下货运公司租赁款项746680.24元。

未曾想补充协议签订后,经多次催收,杨某仍未按约履行约定义务,反而擅自将诉争车辆卖给了车辆现今的实际控制人杨某桥,但并未办理特殊动产的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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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才有了此次扣押行动。

当杨某桥得知执行干警来意,见到其出示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后,当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诉前保全工作,只是对解除保全的期限、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等相关规定存在疑问。

为此,执行干警向杨某桥及其亲属阐明法理,告知其耐心等待判决结果。 杨学勤

普法小课堂: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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