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的
省属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层次)目录清单
民办高等院校(21所)
民办中专(1所)
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
民办中学(2所)
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云南大学附属中学
公开文件表示,目录清单公布是为了
云南一民办高等院校
文件要求,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相关问题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民办学校是指云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云南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含培训费,下同)、住宿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不得加收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在读期间不得提高学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如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
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
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须在一个学习(培训)期内保持稳定。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条件未明显改善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
对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受教育者、相互串通涨价、谋取暴利、违规自立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有序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频繁调整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未达到学分制收费条件实行学分制收费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学费收入的3%作为奖助基金
此外,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除政府给予的奖助学金外,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费收入中提取3%作为学生奖助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奖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