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艳等十二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肆意实施暴力犯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朱某顺、杨某、李某艳、张某林、李某峰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属恶势力犯罪。2017年6月21日,李某峰与韩某发生争执,后李某峰、陈某在罗平县城殴打并杀伤韩某;李某艳因与被害人刘某有矛盾,于2017年6月24日邀约李某峰等人持刀、钢管对刘某所驾驶轿车进行打砸;2017年9月25日凌晨,杨某山、杨某等人在罗平县城某烧烤店门前酒后滋事殴打文某,后杨某赔偿了文某损失1000元;张某林两次邀约被告人李某艳等人蒙面持械分别对在餐厅内吃饭的崔某以及在某麻将室内的王某进行殴打;因被害人何某曾向张某林索要债务用脚踢其车辆,2017年11月2日凌晨,张某林邀约李某艳等人持刀在一台球俱乐部内将何某砍致轻微伤;2018年1月20日,王某某(另案)因驾车与他人车辆刮擦而发生纠纷,遂伙同刘某生、朱某顺等人在罗平对钟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钟某等2人杀伤。后王某某不服,邀约朱某顺等人乘车、带口罩、携带刀具寻找发现钟某,朱某顺驾车追撵钟某的车辆并持刀打砸;2018年2月21日,李某艳等人因在罗平县某加油站加油付费时被拒绝使用微信支付,便对加油站工作人员袁某殴打致轻微伤;2018年3月7日凌晨,王某某(另案)因酒后在罗平县城某酒店无故殴打、辱骂到酒店住宿的黄某,被黄某的同行人员李某等人殴打,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朱某顺等人驾车、蒙面持刀前往该酒店对正在开房的李某等人进行追撵至罗平县城某小学门口,朱某顺驾车将李某撞倒并伙同他人围殴、砍杀,经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2018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山与杨某在罗平县城某 KTV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山、杨某等人在该KTV持刀、用啤酒瓶将杨某等3人打伤。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艳等十二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由李某峰、陈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65.7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艳、张某林等人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曲靖市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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