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涛等十三人敲诈勒索案
——利用“套路贷”在一定行业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系一家以车辆质押小额信贷为主要业务的无金融业务资质公司,祁某涛为公司联系人、负责人,其领导下的孙某柏为公司主管、贷后负责人,吴某中为公司贷后负责人,盛某成为公司贷后副主管。
自2015年以来,由祁某涛下达违约金的收取任务、负责人事和财务管理,孙某柏、吴某中、盛某成接受祁某涛领导并负责具体管理、监督,郭某、龙某勋、邓某宏等人接受安排实施具体行为,以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办理以车辆作质押的个人借款,并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等为由,将借款人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进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滞纳金、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罚款等高额费用。借款人不缴纳高额费用就以变卖车辆相要挟,并由多人在旁聚众造势,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软暴力”,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66万余元、未遂10万余元;导致被害人徐某皓等十三人的车辆被低价变卖未能追回,被害人林某娟等三十余人被强行收取高额费用。违法所得转入祁某涛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和用于发放工资等。该犯罪组织在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郭某、龙某勋、盛某成等三人为骨干成员,其余人员为一般成员的组织严明、分工细致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郭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9次,既遂185万余元,未遂9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参与犯罪1次至29次、犯罪数额27万元至80万元不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祁某涛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祁某涛等人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
来源:曲靖市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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