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等7人寻衅滋事案
——倚仗家族势力,在特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刘某某系罗平县鲁布革乡某村村民,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被告人李某甲的煽动下,七被告人多次共同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三江口码头(属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交界)强行对王某某、韦某某等近40名驾驶车辆及靠岸船只的人员收取高额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挥霍、私分,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七被告人利用家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在该区域内的受害人员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属恶势力犯罪。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甲等七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曲靖市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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