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拉扯公交车方向盘,曲靖一男子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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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4-6 20: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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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讯 2018年12月8日,曲靖一陈姓男子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被拒,不顾自身与满车乘客安全,冲上前强行拉拽公交车方向盘,所幸一位七旬老人“拔手相助”,一招“锁喉”制服了闹事乘客,才不致闯出大祸。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2019年4月4日,麒麟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麒麟高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青少年在“情境”中接受法律教育,近距离体验庭审过程,该校1000余名在校师生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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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庭审正式开始。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乘坐6路公共汽车,车内载客10余人。19时许,陈某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违规停车,被拒绝后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在车辆停靠下一站台(滇东商城站)后,车辆乘客提醒陈某下车,但其仍未下车。当发动车辆后陈某拉拽车辆方向盘,致使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向道路右侧发生明显偏移,差点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上乘客恐慌。驾驶员赶忙稳住方向盘修正行驶方向,一位七旬老人将陈某按倒后,车上乘客合力将其制服,随后驾驶员报警。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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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发生明显偏移,并引起车上乘客恐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为了加深广大师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麒麟法院为在场师生进行“以案释法”,详细介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和量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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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送法进校园,旨在教育更多的未成年人,使其切身体会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和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在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殴打驾驶员、抢夺、拉拽方向盘事件时有发生,此行为很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众多群众的生命安全,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希望此次庭审能够帮助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切莫因一时冲动而害人害己、悔之莫及。
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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