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自去年10月国家医保局宣布17种抗癌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后,截至2018年底,在3个月时间,纳入医保报销的31种国家谈判抗癌药中参保人员已经使用并报销了27种,我省共有1.6万参保人受益,医保基金报销平均比例超过50%。
53个药品属于国家谈判药品
近期,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工作,省医疗保障局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健健康部门联合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品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各司其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费用结算等各项衔接工作,保障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
据悉,截至目前,国家谈判药品包括共计53个药品。具体药品名称为利拉鲁肽、替格瑞洛、重组人尿激酶原、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重组人脑利钠肽、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吗啉硝唑氯化钠、泊沙康唑、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依维莫司、来那度胺、喹硫平、帕罗西汀、康柏西普、雷珠单抗、司维拉姆、碳酸镧、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银杏内酯注射液、复方黄黛片、注射用黄芪多糖、参一胶囊、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
这些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实体肿瘤和血液肿瘤(如肺癌、肾细胞癌、直肠癌、胃癌、乳腺癌、鼻咽癌、前列腺癌、胃肠胰内分泌肿瘤、黑色素瘤、肝癌等、白血病、淋巴瘤等);还有用于治疗眼科疾病、精神类疾病、心血管疾病(心梗、脑梗、高血压)、肝硬化、糖尿病、多发性硬化等多种疾病,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疗效明显的药品。
“药占比”不再成为公立医院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为保证国家谈判药品政策的执行落实,我省采取与我省当前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相衔接的方式,至去年底53种谈判药品已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挂网交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医疗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当年总额控制范围,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单独核算支付。在制定2019年结算办法时,将结合2018年谈判药品的使用情况,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及患者需求,合理确定2019年的费用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起,不再将“药占比”列为公立医院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各级医疗机构将根据诊疗规范、相关物临床应用指南和诊疗能力,制定院内谈判药品使用规范,及时采购配备必需的药品,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采购、供应和合理用药需求。
参保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如何报销?
对于参保患者如何报销国家谈判药品的问题,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参保患者住院使用国家谈判药品费用按照医保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同时,国家谈判药品符合慢特病用药的,可以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用药规定执行。患者个人只需按照规定负担个人自负的费用,剩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比如谈判药品泊沙康唑口服液体剂,医保支付标准为2800元(40mg/ml 105ml/瓶),符合预防移植后(干细胞及实体器官移植)及恶性肿瘤患者有重度粒细胞缺乏的侵袭性曲霉菌和念球菌感染,或伊曲康唑或氟康唑难治性口咽念珠菌病,或接合菌纲类感染情况时方可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也就是说患者在使用该药品时,只能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使用,在费用结算时,个人先自付280元,剩余的2520元再按住院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即可。患者直接与医院结算自付部分,其余部分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该负责人表示。
文字 | 孙潇
编辑 | 陈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文来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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