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麒麟区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通告》规定麒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犬类一律实行拴养、圈养、家养,不得放养。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
不得携犬进入广场、花园、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公园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
不得携犬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电梯人的同意,同时应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犬只出现兴奋、狂暴等具有明显攻击性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圈养并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妥善处理。
发现狂犬病疫情时,要采取积极有效防疫措施。若在市区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流浪犬,公安、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畜牧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均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比如,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的,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个人饲养犬只,未办理准养证,根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由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有权通过举报热线(公安部门:110;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12319;畜牧兽医部门:3218579)投诉举报。
文字 | 尹婷
编辑 | 陈雪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