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辅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
3月19日晚,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羊场中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鸡田公路上开展夜查行动。
20时40分,执勤交警拦停一辆云D53293号牌的重型栅栏式货车,在依法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过程中,驾驶员杨某拒不出示证件并嚣张地谩骂交警。
交警耐心地向其讲解了驾驶员应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交警查验等法律常识,但驾驶员十分不配合,竟与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郑某一起撕扯执勤交警的反光背心,并踢破一名执勤交警的小腿。
十分钟后,羊场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正在与交警撕扯的两名违法人员传唤至派出所。
经询问,这两名违法人员杨某(男,宣威田坝人)、郑某(女,宣威田坝人)是夫妻关系,驾驶员因为货车非法改装企图躲避交警处罚所以不出示证件。对他们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宣威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并投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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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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