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民航局起草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开始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要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违反此规定,对无人机运营人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条例还规定,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另外,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
违反条例规定的,对无人机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除了确立民用无人机管理制度以外,条例还确定了航空器运营人管理制度、航空人员管理制度、航空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条例明确,民航行政管理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飞行标准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以及在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央视新闻记者:郑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