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产税来了?其实只是虚惊一场。
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这被一些人视为“房产税”开征的标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宁夏版的房产税征收细则是根据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就是说,这一税种已经实际征收了31年。在条例中,明确了五种情况属于免征范围,包括大家最关心的个人住房在内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记者翻阅中国人民政府网发布的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共11条,其中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由此可以看出,宁夏房产税的征收以此而来。
《条例》规定了五种免征条款,分别是: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而宁夏执行细则明确,在《条例》免征基础之上,又增加四条免征条款。包括: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也就是说,宁夏版本的免征范围比国家政策进行了适当的延伸。
事实上,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文件出台,比如今年7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该消息在网上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将其理解为陕西省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并视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个重大信号。
随后陕西省财政厅通过新华社向公众表示,陕西省此次印发的房产税实施细则,依据的是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该条例2008年的修改意见;只是根据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并非新增或制定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全国仅上海重庆向个人征收房产税
澎湃新闻了解到,
截至目前,除上海和重庆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以外,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
2011年,上海和重庆作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定。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年的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
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明确了减免条款。上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则需征收房产税。
上海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先征收房产税,待持有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011年1月重庆发布《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1月修订,并发布新版的文件《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有别于上海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的做法,重庆要求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文件同时明确,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此外,重庆新的征税细则,
增加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的条款。
同上海一样,重庆也设定了免税面积。纳税人在2011年颁布的暂行征收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房产税出台还需要经过立法程序
据新华社2017年3月4日的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在3月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房地产税法的确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但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这意味着外界关注的房地产税法不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出台。
傅莹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已列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这部法律涉及面比较广,也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比较多的。”她说。
目前,我国只有4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其他税种包括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5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计划,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拟于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房地产税法等列入预备级研究论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