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八旬老友对酌,一人醉死街头另一人赔偿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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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鸡枞 发表于 2017-8-4 14: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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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制报消息,原本是朋友偶遇,喝酒聊天,却演变成醉酒致死的结果。年逾八旬的两个老人,一人醉死街头,一人因此要担责赔偿。 8月3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
  去年5月17日晚,李大爷散步至张大爷值班的长淮新村某幼儿园。当时,张大爷正独自在值班室内喝酒吃饭。两人互打招呼后,张大爷便邀请李大爷一起喝酒,李大爷随即买来下酒菜。此时,房大爷来找张大爷聊天,也带来下酒菜,加入喝酒聊天。在三人共同饮酒的一个半小时里,李大爷与房大爷二人共喝了约2斤白酒,张大爷因为当天要值班,喝了约1两白酒,之后房大爷先行离开。
  张大爷将处于醉酒状态的李大爷扶出幼儿园,并用双手环抱将其送至幼儿园门口的马路边,因为李大爷坚持要自己回家,张大爷便返回值班。
  谁知道,次日清晨,李大爷睡在马路边被人发现并报警,经医生检查已经死亡。事后,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调解,房大爷赔付李大爷的亲属1万元,但是张大爷觉得自己并没有过错,不愿意赔偿。于是,李大爷的亲属将张大爷告上法庭,认为张大爷对于醉酒的李大爷负有照顾义务,在明知其严重醉酒情况下,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更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导致其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邀请别人共同进餐并适度饮酒本是公民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但是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社会道德、社会价值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评价。李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当是十分清楚的,特别是对于大量饮酒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应当是知晓的。从邀请喝酒直至醉酒状态整个过程中,张大爷没有进行劝阻和实施抢救措施,应当依法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依法并结合社会道德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判决张大爷赔偿李大爷亲属各项损失46862.55元。
  但是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陷入困境。因为被执行人张大爷本身也年过八旬,家庭经济条件差。执行法官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大爷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同意赔偿李大爷亲属2万余元。

  (原题为《八旬老人对酌醉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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