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如此强调。
6月13日起,推出“中国试验田”专栏报道,就十八大以来的部分改革试点进行调研与分析,以展现各方对改革实现路径和实现形式的探索之路。
今天介绍的,是广东佛山法院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当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已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开。作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较早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法院。
如何真正让审理者有职有权,担起裁判者的责任,又如何
同步将审判管理权、监督权装进制度“笼子”,进而完善追责机制,这一系列问题成为衡量司法责任制改革成败的关键点。
“司改推开后,审判责任制发生了变化,如何因时而变,
构建一种新型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变得尤为重要。”佛山中院院长赵菊花说,这一机制历经半年实践,审判质效呈现稳中向好趋势。
数据显示,今年1—5月,佛山全市法院新收案件70696件,办结57457件,同比分别增长16.8%和9.3%。
新型管理机制:厘清“监督”和“干预”区别
从2016年11月始,佛山中院便着手探索建立全新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院庭领导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以
列举清单的方式,明确院庭领导分层行使宏观指导审判、统一裁判尺度、行使案中监督权等10余项管理监督职责。并明确,院庭领导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
“这一机制是为了配合充分放权规定的出台而建立的。” 赵菊花说。
以往,常见的案件管理监督模式是法官办案,合议庭合议,分管副院长进行签发,最终实现管理职权。改革之后,案件由法官以及合议庭合议形成意见,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如此一来,
权力真正实现了下放。但问题也随着而来:如何在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之间寻求平衡点? “这也是改革的关键,要做到放权不放任,越是放权越是要加强监督。”赵菊花说。
对司法权力的制衡,因触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和荣辱,更加考验着法院改革者的魄力。“监督一定要有规矩。”在赵菊花看来,监督与放权是不矛盾的,要
让监督公开化、全程化,经得起检验和记录,摆脱人为因素的干扰。
对此,《规定》从三个方面实现放权背景下的新型监督:一是从数量上对监督权限进行限缩,
院庭领导没有参审的案件不能进行干预;二是将院庭领导的权力更加明确化,明确
没有进入权力清单的,院庭领导不能进行监督;三是
不能假借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案件进行干预。
此外,为减少外部干扰,《规定》还特别强调,院庭领导接到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递交的涉案材料,
仅表达案件实体应如何处理等一般诉求的,不再向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批转;接到有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或领导干部递交的涉案材料,属于违规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应按相关规定
不批示、不交办、不传达,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记录。
“原来传统的审判监督制度之下,院庭领导想过问案件就能够过问,不是他经手的案件也会去审批。”赵菊花认为,在常规的监督体系中,如何厘清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是改革的难点,“新型的审判管理机制的落脚点就在于,法官与合议庭审判案件能够避免受到不当的干扰,从而彻底厘清两者关系。
全程留痕监管:一问就是干预,过问就要登记
在院庭领导审判监督权限明确之后,如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监管有序,成为另一待解问题。
“全程留痕”成为关键举措。按照佛山中院的制度设计,现有的审判监督管理模式下,
院庭领导对于有关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直接发表意见。
“若是对判决结果有异议,院庭领导可以提请法官专业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来行使监督权。”赵菊花表示,在行使监督权之前,院庭领导需在事前
填写《审判管理监督流程登记表》,明确监督依据及监督要求,并将登记表及相关案件
材料转交审管办或部门内勤登记备案。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还要将案件进展情况或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庭长后提交审管办登记备案。审管办完成登记备案后,逐级报送分管院领导及院长。
此外,院庭领导对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职权行使之后,其处理结果也要
在同一个办公办案平台上留痕,相关案件登记表正本存入案件附卷备查,副本交由
审管办登记备案。
如此一来,才算真正完成了院庭领导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的
全程留痕,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另外,按照监督流程的规定,只有在
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上,院庭领导才能对案件处理发表倾向性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的运作模式是
一人一票,讨论结果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赵菊花说,在全程留痕措施之下,院庭领导对非自身分管的案件进行监督时不再具有决定权和审批权。
“一问就是干预,过问就要登记。”赵菊花直言,新型监督管理模式让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有所提升。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佛山中院院领导共对6起案件行使了案中监督权并全程留痕。在现有监督程序上,院庭领导在权力清单规定之外没有权利发表意见,从而取缔了以往“保姆式”、“家长式”的监管方式。
“这只是针对一些简易、没有争议的案件来说,涉及到重大、敏感、疑难案件时,院庭领导还是要做一些把关。”赵菊花同时坦言,“这好比孩子走路,走的好的时候不要去拉他,一旦快摔倒了就得扶一把。”
内部监督合力:防止审判与纪律监督“两张皮”现象
在探索审判权力运行的司法改革实践中,除了出台上述《规定》,佛山中院还发布了《关于建立监察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一《意见》意在防止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两条线、两张皮,凝聚法院内部监督合力。
按照制度设计,法院内部纪检部门主要关注司法人员廉政问题相关的纪律作风问题,审判管理部门更多从案件本身是否存在瑕疵或违规角度进行评查。
根据《意见》,审管办和纪检部门首先是对案件异常情况进行互通。对3次以上扣除审限、不符合案件报结条件、弄虚作假报结等异常审判流程情况,以及案件评查认定的瑕疵案件和问题案件等特殊案件,审管办及时通报监察室,监察室视情况进行核查。
比如,每个季度,审管办都会定期把一些长期未结的案件列成清单给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就此开展专项审务督察,对上述未结案件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评查。
“对于那些长期未结的案件,评查之后都加速了案件的审理结案,推进了案件进程,提高了办案效率。”赵菊花说。
另一方面是信访举报线索的共享。一般的程序是,监察室收到信访举报,将相关线索提供给审管办,审管办将其作为案件质量重点评查对象。
去年以来,监察室就12件相关案件向审管办发函,审管办将其列为重点评查对象并将评查结果反馈监察室。
赵菊花说,当纪检部门收到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的一些投诉情况时,若是直接找法官,不免会对法官的断案过程产生干扰。
此时,审判管理部门与纪检部门的联动机制便发挥其作用。纪检部门接到案件信访举报等一些情况时,不直接找承办法官,而是将信息直接通报给审管办,由审管办对案件情况来进行评判。
“审管办对案件的评判所参考的依据系统里都有留痕,因此,不用通过个人法官就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赵菊花说,一旦发现案件问题,审管办就通报给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处。
赵菊花表示,目前来看,无论是从信访投诉的情况,还是审判的质量效率来看,与改革前相比的话,都是稳中向好。
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佛山中院检控类举报同比下降幅度达到65%,反映强烈的执行投诉同比下降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