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加强娱乐信息管理:以偷拍进行低俗炒作直接关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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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鸡枞 发表于 2017-7-28 07: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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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18时许,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员 发布《微博社区娱乐信息管理规定》,就用户发布娱乐信息,遏制低俗媚俗之风作出规范。
  根据规定,演艺人员在发布娱乐信息时应避免进行恶意炒作。同时规定,以跟踪、蹲守、偷拍等作为噱头,以组织化公司化为形式,进行低俗炒作渲染的,一经发现直接予以关闭或删除内容。此外,新浪微博还对娱乐自媒体账号的违规行为出台了惩罚措施。
  该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微博社区娱乐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娱乐内容领域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娱乐信息有序发布,有效遏制低俗媚俗之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微博社区公约》等社区规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信息是指有关影视戏剧演艺演出制作宣传发布评论及相关演出演职从业人员的信息。
  第三条 娱乐资讯机构账号、演艺人员实名账号、娱乐自媒体账号在发布娱乐信息内容时应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娱乐资讯机构账号包括新闻媒体机构和商业网站媒体在微博平台上开设的机构认证账号。
  第五条 演艺人员实名账号主要是指各类演员从艺人员在微博平台上开设的账号,微博鼓励此类账号前台认证,做到后台实名。
  第六条 娱乐自媒体账号是指在娱乐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并按照关于自媒体的管理规定进行认证和管理的账号。
  第七条 娱乐资讯机构账号、演艺人员实名账号、娱乐自媒体认证账号在发布传播有关娱乐追星的信息内容时,均应遵守本规定内容,确保正确导向,正面宣传为主,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八条 娱乐资讯机构账号、演艺人员实名账号、娱乐自媒体认证账号在发布传播有关娱乐追星的信息内容时,应杜绝违法侵权、低俗媚俗内容。
  第九条 以跟踪、蹲守、偷拍等作为噱头,以组织化公司化为形式,进行低俗炒作渲染的,一经发现直接予以关闭或删除内容。
  第十条 娱乐资讯机构账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对应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在微博平台中遵守《微博社区公约》等社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演艺人员实名账号在发布有关娱乐信息时应避免以绯闻丑闻、纠纷冲突进行恶意炒作。
  第十二条 微博提倡引导娱乐自媒体账号生产传播导向正确、格调健康的优质原创内容,应积极传播正能量内容,参与公益事业和公益信息传播等。
  第十三条 对于包括明星在内的知名人物提出异议和批评是用户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任何没有基本事实根据完全以哗众取宠博取曝光为目的所发布的言论,将会被认定为不实信息和网络谣言。
  第十四条 娱乐自媒体账号应按照微博关于自媒体的管理规定进行认证,然后根据本规定进行单独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微博建立娱乐自媒体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违规记录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对于娱乐自媒体账号的违规行为,除按照《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举报投诉细则》有关的程序进行处置外,凡涉及造谣诽谤、低俗媚俗、追星炒作的,首先在管理台账记录在案,并根据违规次数和严重程度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微博为管理娱乐信息建立约谈制度,约谈分为管理政策宣讲性约谈和违规行为警示性约谈。被约谈对象包括娱乐资讯机构账号的负责人、使用人,演艺人员实名账号的使用人、娱乐自媒体认证账号的负责人、使用人,还包括账号运营MCN机构、明星经纪人等。
  第十七条 进行管理政策宣讲性约谈时,微博将提前通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被约谈对象不及时出席约谈,致使管理政策传达不到位的,由被约谈对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进行违规行为宣讲性约谈时,微博将提前通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被约谈对象不及时出席约谈、约谈后未改正违规行为、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微博可依照娱乐信息管理的需要和管理政策的要求修改本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
  
  新浪微博:检举控告他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应在微博公开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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