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南安市委原书记黄南康(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南康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查,黄南康在担任南安市副市长、南安市委常委、南安市委副书记、石狮市委副书记、石狮市市长、南安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3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黄南康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具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福建省南安市委原书记黄南康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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