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仅是关乎劳动者“体面劳动”的福利问题,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劳动权利。在越来越注重劳动保障的法治社会里,让高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理应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然而在现实中,高温津贴常常遭遇落地难的尴尬。
关于高温津贴的法律规范,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第56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至于劳动者该怎样维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尽管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出“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及监管问责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让用人单位有了刻意规避的可乘之机,以致高温津贴在很多时候变异为一碗绿豆汤、一块西瓜或一条毛巾,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切实保障。
没有完善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保障,再好的政策都可能沦为一纸空文。面对不少地方职工高温津贴已经沦为“纸上权益”的现实,必须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鉴于高温津贴难以落地的客观现状,在立法提速如有困难的情况下,不妨按照“先简后繁”的思路,解决劳动者维权的现实困境。比如,立法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保障劳动者高温津贴足额发放的单行规定;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比如强制要求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保障写入劳动合同,或把职工高温津贴的保障纳入劳动监察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依法严肃问责等,从而为立法的提速奠定基础。
一言以蔽之,完善高温津贴保障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只有完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名义将高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劳动者手中,才能形成尊重劳动者并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法治氛围。
(原标题《落实高温津贴须完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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