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2日从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至2017年10月20日为过渡期。暂行办法要求燃油类型的网约车轴距不低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若网约车驾驶员不能开具有效发票,乘客可拒付车费。
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需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设备,并接入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车辆应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暂行办法显示其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
如果乘客发现网约车驾驶员拒不出具有效发票、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等行为可拒付车费。同时,网约车驾驶员遇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管制物品及腐蚀、污损车辆物品乘车或醉酒、精神疾病患者、儿童乘车没有陪同(监护)人员乘车的,可拒绝提供服务。
(原题为《河北石家庄网约车新政:司机不开有效发票乘客可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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