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非新规”),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排非新规”出台实施已过半月,半个月内各地举办的多个刑辩论坛及关于新规的研讨、讲座中,律师界高度关注、持续热议。
多名律师接受采访时评价指出,新规在制度设计上为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辩护空间和保障。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新规如何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以及律师如何适用新规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
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存在较大争议。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看来,新规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比如将“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明确列入排除范围;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对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新规也作了突破性规定。
著名刑辩律师张青松认为,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多名律师向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件排除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证据,比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法院认为,郑祖文辩称在侦查阶段之所以承认受贿是受侦查人员以抓捕其子女相威胁,该辩解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这种以针对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的重大不利相威胁,产生的精神强制力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极大可能导致被告人精神痛苦并违背意志进行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在实践中有一种办案手法,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正式的刑事拘留措施之前,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以这种方式获取口供。”法学博士、刑辩律师邓楚开介绍,排非新规明确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获取口供的排除,在实践中亦有判例。
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办理的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中,检方2013年1月13日对黄金东宣布拘留前,已经将其传唤到案并限制人身自由达90个小时。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该做法明显违反法律对传唤期限的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与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并列的“其他非法方法”,故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邓楚开认为,新规吸收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明确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在司法文件中明文加以规定,其进步应予肯定。
能否落实到位是关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不算很多,尤其时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较为罕见,新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有不可否定的推动作用,不过,还有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一是司法机关如何落实执行;二是律师的理解和运用。
比如,新规第21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究其原意,可能是在正常的律师阅卷范围之外,因应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之需要作出的特别强调。”毛立新表示,这一规定仍可进一步明确含义以防止被曲解。
发现,新规出台后受到了律师界高度关注,仅7月上旬前,围绕着“非法证据排除”等话题,学界、律界便开始了持续研讨。比如,“2017 首届中原刑事论坛”、“第七十一期尚权刑事沙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个案现场研讨会”等。此外,业内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张青松、毛立新等人也陆续发文解读。
6月29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办了国内首个针对此规定的学术研讨会,除多名法学家参加外,数十名律师加入研讨。针对此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发生在浙江诸暨的金伟法案,成为研讨现场的个案典型。
浙江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金伟法因涉嫌受贿,一审被判10年6个月。金伟法不服上诉。在排非新规公布实施的第二天——6月28日,金伟法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
该案辩护人易延友说介绍说,金案二审第一次庭审中,法庭便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新规将“威胁”、“重复自白”纳入排非范围后,律师再次提出应适应新规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我们在第二次开庭辩论时,针对相关问题又做了重点阐述,法院也已经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目前等待二审结果。”
不过,个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结果尚待观望。“规定能否落实到位是关键。”常铮说。
张青松认为,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时间看,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辩护人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空间和更加充裕的时间。新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为刑辩律师更多、更早地介入、参与案件提供了机遇。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实现值班律师及时充分地介入、参与,更为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还需要不断总结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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