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复议相区别。3.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的重心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5.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一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二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殊情况下,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案件,原告可选择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案件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特定的行政机关作为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方式主要是实行开庭审理与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可就以下几方面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③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依法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以后,如原、被告双方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上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只须按判决依法执行就行了, 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并在两个月内审理终结。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不服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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