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曲靖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m2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6 m2(含16 m2);
3、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人属中低收入,指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夫妻双方收入总额相当于或者低于所在城市职均收入(个人年均收入相当于或者低于32520元)2倍的家庭、单身职工和居民收入相当于或者低于所在城市职均收入的职工);
(二)、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填写《曲靖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已婚或离婚);
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住房证明:
1、属于曲靖市麒麟区户口申请者,住房证明由本公司统一到曲靖市房管局出具。
2、属于曲靖地区(一市七县)城镇户口申请者,住房证明需在户口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
备注: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收入证明、住房证明需提供原件,已婚者夫妻双方都必须提供,同时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三份,填写时必须用黑色碳素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