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闻】唐宋官府如何打击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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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老中医

薄荷 发表于 2014-7-25 10: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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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陈事美)话说武大郎的供应商再遭曝光,大量过期变质的面粉流向众多馒头店、面条店等知名连锁店。清河县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迅速上门执法检查,依法查封供应商的仓库。武大郎的炊饼同时也遭百姓质疑,武大郎很郁闷,回家问计娘子,潘金莲授意武大郎第一时间发布声明,声称两个月前就与该供应商停止合作。目前所使用面粉全部达到国优、省优、部优,请大家放心食用。武大郎炊饼,一贯的品质承诺。
  话说当今国人饱受假冒伪劣商品之苦,然古人亦有假货之忧患,只是历朝历代程度不同而已。逐利是商家的天性,市场监管总有缺失,商家也无法全部自律,若再行官商勾结,必成假货横行之势。此之顽症,古今亦然,从“无商不奸”一词的流行便可窥知一二。
  其实,无商不奸,本为“无商不尖”,是古代商家卖米称量后的额外赠送,以致米堆冒尖,显经营实在、人品憨厚之意。然该词流传至今后,已成为贬低商家品行无良的常用语,究其缘由,这和古代商家的造假、卖假有着很大的关联。
  都说消费者是上帝,商家也常常将此话挂在嘴边,但现实是,上帝却常常被忽悠欺骗,然上帝又投诉无门,或遭商家的推诿刁难。所谓的上帝,却成为了史上最难堪的上帝。笔者发现,古代的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欺诈时,似乎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到官府报案,但有些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的小事似乎百姓不愿计较,官府更是无暇顾及。这点和现在是一样一样的,当今的消费者虽有媒体曝光、有消费者权益法、有315、有质量万里行,但一样会受到各种商家欺诈的困扰。由于这种欺诈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消费者也只能淡然应对,不是大问题的话便不再较真。
  制假卖假,轻者危害消费者权益,重者损害消费者健康与生命。在日常生活中,与普通消费者紧密相关的便是食品药品,食品药品的造假危害自不必多言。南宋时期,官府在一桩卖假药案的判词中便指出,“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危害岂不甚大哉!”也可能是古代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缘故,不良商人在食品药品方面制假卖假尤其严重。笔者在这里只以唐宋时期为例。
  由于古代的化学品与技术手段都比较落后,因此在很多造假卖假方面主要表现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例如在隋唐时期,卖酒掺水现象就尤为严重,甚至以水代酒。唐朝就已经有专卖假酒的酒坊,假酒坊主营批发业务,专门为一些不良的小商贩提供假酒,形成产销一条龙。隋唐启颜录一书中便有记载,“隋时,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可见,当时的人们对酒里掺水已经见怪不怪,甚至成为说笑的对象。唐朝诗人众多,常常斗酒诗百篇,其实,那些大诗人不知道喝了多少假酒。
  没有冰柜储存食物的唐代,食物保质期比较短,一些商家常常会将过期,甚至变质的食品再次兜售,造成消费者生病中毒或致死的现象。对于此,法律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如唐高宗时的法典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规定,变质腐坏的食物,必须就地焚烧。非法销售的或被杖刑90,或被判监禁1-3年,情节恶劣致人死亡的则会被处以极刑。唐朝的商业管理条例——关市令中也有相关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简言之,假冒伪劣的没收归公,缺斤短两的,或补齐或退货。
  为了杜绝缺斤短两的不法现象,关市令中则有专门对度量器具“年检”的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平校” 也就是说,各种官方与私人的度量器具每年八月必须交官府年检。同时还规定了年检部门,“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首都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负责,各地方则由各州县直接负责。
  如果商品不合格,还可以有条件退货。唐律疏议中记载,双方有合约者,三日内可退。退货时有验证人查验,如卖方不退,便可向官府告发,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对卖方实行鞭刑,抽四十鞭子。
  到了宋代,造假之风则更甚。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中则有关于临安假货横行的记载,如“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常用造假手段。由此可见,注水肉至少有上千年的历史。当时的临安为首都,天子脚下况且如此,其它地区的造假卖假可想而知。除各种食品外,假药也开始泛滥,甚至某种药材根本无处寻觅真药。南宋大科学家沈括就曾在梦溪笔谈中感叹: “今天下所用玄精,乃绛州山中所出绛石耳,非玄精也。”
  最让人愤怒的则是官商勾结,一起制售假药的现象。南宋俞文豹的吹剑外集对官方制药造假现象进行了曝光,书中记载,官办和剂局、惠民药局对百姓的所售药材竟然大有问题,“药材既苦恶,药料又减亏”。然而对权贵却不敢有半点虚假,人们对此称之为“谓惠民局为惠官局,和剂局为和吏局”不仅曝光了假药,还揭露了赤裸裸的药品特供。
  这种置人生命于不顾的制售假药现象,公愤极大,有官员甚至公开发飙。南宋地方将领张安国就张榜痛骂造假者: “曾眼见货卖假药者,其初积得些少家业,自谓得计,不知冥冥之中,自家合得禄料都被减克,或自身多有横祸,或子孙非理破荡,致有遭天火被雷震者……寻常误杀一飞禽走兽,犹有因果,况万物之中,人命最重,无辜被祸,其痛何穷,词多更不尽载。”此话可见,张安国对造假者恨之入骨,甚至诅咒他们早晚遭报应,天打五雷轰。
  当然,对制售假药者也有严厉的处罚。如南宋一起假药案件,贩假药者被判“勘杖六十,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的处罚,不但挨打,还有示众三天。南宋诗人刘克庄在后村集中记载,“惠民五局以伪药给卖,诏监官管淇、陶大章、闾丘椅各鐫一官,藩师文展,磨勘二年”。作为官方药剂局,制售假药,主要领导干部降职处理,或给予磨勘两年的处分。磨勘,即重新考核。
  对于宋朝时期药品的监管问题,笔者梳理史料发现了一些矛盾。如南宋陈起江湖小集中记载,宋代和剂、惠民药局,生产销售药品均有专官监督,甚至皇帝都要偶尔亲自品尝官方药剂局的药品,名曰“主者不敢苟,直廉则贫者易以得”。这点恰恰与笔者前文所述的官方药剂局官商勾结的劣迹所矛盾,都是同一个官方药剂局,都是同一时期,为何和有两种说法呢?笔者猜想,官府有监管措施肯定不假,但是否真的能监管到位就很难说了。
  假货猖獗,百姓遭殃。“有真病,无真药”让人们感叹世风日下,甚至发出要“力挽颓风”的倡议。也许你会感到时间恍惚,但一千年前的中国社会现实就是这样无情。
  很难想象,一个到处充满着商业欺诈的社会将是怎样一幅恐怖的图景。卖变质炊饼的武大郎挣了钱,去喝掺了水的酒,酒坊老板拿钱又去药店买假药,药店老板转回来又要吃武大郎的变质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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