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电动车获刑引争议 律师:凸显法律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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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 发表于 2014-7-21 17: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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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房山法院对一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因为事故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本案被告被判决犯危险驾驶罪,被处以2个月拘役。照此判例认定标准(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那么穿梭在大街小巷的电动车几乎都可能被划到机动车范畴,可现实情形是,这些车没有机动车牌照,驾驶人也无驾照,车辆更没有投保强制第三者险,出了事,以机动车追究当事人责任,没出事,这些“三无”机动车却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在超标电动车的定性与管理上,凸显法律的缺位。
  限速线只是一个摆设
  电动车是实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国家轻工业局于1999年制定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电动车的产品设计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既然有强制性的国标,为何街上还会有如此多的超标电动车呢?昨日,记者走访了数家电动车销售店,发现“聪明”的电动车厂家,和标准玩起了“藏猫猫”。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基本都靠限速线来让出厂的产品符合速度标准,可消费者买车后,只要将这两条位于后座下方带有插头的电线一拔,所谓标准立即成了笑话。
  “很简单,两条线连接起来,速度就被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把两条线一拔开速度就上来了”,丰台洋桥的一家电动车销售网点的负责人给记者演示,“不同车型的最高时速不一样,拔掉限速线之后,快的可达到4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
  在另外一家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90%的人都会把限速线拆掉,选择不拔限速线的一般是老年人。”
  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吗?
  速度提升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车辆安全性能的降低和事故发生率的升高。2012年全国因交通事故共造成59997人死亡。其中,因电动自行车死亡的人员共5314人,受伤者近2.7万人。
  面对事故频发,执法部门一般会选择对事故电动车进行鉴定,如果超过国家标准,就按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吗?
  目前,涉及电动车的有两个国家标准:一是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二是2012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记者查阅发现,这两份国标对什么是电动车和什么是摩托车和轻型摩托车都做了明确界定,但就是没有明确,超标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
  但执法、司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设置了一个判断标准:超过最高时速20公里或重量超过40公斤或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即为机动车。全国各地众多的已判决案例证明,这几个指标似乎已成为不成文标准。
  法院判决遭遇尴尬
  虽说那些出事故的电动车驾驶人许多被判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但记者发现,即便是按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这个不成文标准,这些判例也需面对一个个质疑,为何只追究了醉驾的责任,却不追究无照驾驶的责任?为何不同时追究驾驶无照机动车上路的责任?
  “每天在路上超速行驶的电动车千千万万,我不认为交警能查遍每一个骑车人,难道是我逮着你了,就算你倒霉,没逮着你就算捡便宜了?”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告诉记者,如果贸然将超标电动车划为机动车,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赵律师表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法每年也对一些案例进行司法解释,“在目前有关电动车管理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该慎重处理相关案件。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将事故车辆认定为机动车,那么除了醉驾的问题,是不是还涉及有无驾驶证、行驶证、有无交强险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这种遇到谁处罚谁的案件,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有失公平”,赵律师说。
  赵律师还表示,电动车管理难题的背后,除了法律缺位、标准模糊这一根本原因之外,生产商为了取悦消费者留下提速空间也有违规嫌疑,而有些消费者为了更快的驾驶体验,忽视安全,提速上路也难辞其咎。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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