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滕仕矿 通讯员詹燕)近日,麒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利用聊天工具诱约被害人并实施抢劫的案件。
麒麟区检察院指控:未成年人王某(女)与江某(女)、田某甲、田某乙事先预谋,由江某、王某在手机上注册微信号引诱男性“微友”在事先租用的出租房内见面,再由田某甲、田某乙伺机到出租房抢钱。2013年12月21日,王某、江某诱约与其“相谈甚欢”的“微友”侯某到出租房内见面,侯某到达后,在与江某、王某聊天时,事先等候在出租房外的田某甲、田某乙二人冲进出租房内,以王某、江某是他们两人的女朋友为由,对受害人侯某拳打脚踢并拿刀威胁侯某把钱包拿出来,将其钱包内现金人民币700元抢走。
麒麟区检察院认为,王某等四被告诱骗侯某在出租房见面,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实施抢钱行为,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并且四被告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抢劫行为有共谋且达成合意,构成共同犯罪。
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微信的广泛运用,不法人员利用诱约“微友”见面,进而实施诈骗、盗劫、抢劫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目前,王某、江某、田某甲、田某乙共同抢劫案将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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