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机制,持续营造宽松、高效、安全的营商环境,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出台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清单》是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的明确,着力破解不予行政处罚标准不一、尺度不一、执行差异化的难题,有效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合理的容错空间,创造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消防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清单》适用于全省各级消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受委托、被授权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清单》对基层消防执法中各类常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类界定,制定了“轻微不罚”“非主观过错不罚”和“初违不罚”三大类共22+N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整改时限,确保了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要素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
(一)17项“轻微不罚”。主要是7项“轻微且当场改正不罚”,包括对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或缺失不超过1具,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超过1处等行为。10项“轻微且及时改正不罚”,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部分元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部分损坏,数量不超过2个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落实公示制度的行为。
(二)5项“无主观过错不罚”。从执法实际情况考量,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但已自行发现并积极整改问题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物业服务企业已制止、劝阻和报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非主观过错致使未如期整改火灾隐患且已主动说明情况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具备双人持证但具备相关能力的。
(三)N项“初违不罚”。《清单》明确自8月1日实施之日起,在本省范围内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后果轻微,并在1日内及时改正的情形适用“初违不罚”。
符合“轻微且当场改正不罚”情形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不予立案。
符合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主动提供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案,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要素进行核实,经法制审核、集体议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集体议案中阐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部门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教育情况。
省消防救援局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按照《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综合裁量,严禁各级消防部门擅自降低裁量标准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各级消防部门将定期对下级部门办理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纳入执法案件前置指导、执法考评、纪委监督等范畴,确保每一起不予行政处罚都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