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给曲靖市长留言
咨询曲靖开放性垂钓区域相关问题
对此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回复
网友留言:
市长您好,我是一名钓鱼爱好者。
最近昆明通过“云渔通”小程序公布了可以垂钓的开放性区域,“云渔通”小程序上同时可以查询昭通、丽江、楚雄、大理、迪庆的可垂钓区域,但是查询我们曲靖的可垂钓区域是显示无数据。 1、请问我们曲靖沾益、麒麟、经开区,没有可以垂钓的开放性区域吗?2、如果有,是哪些天然河流、水库?什么时段允许垂钓?垂钓有什么要求?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回复: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的留言收悉,曲靖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曲靖市地处长江和珠江流域,为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云南省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方案》的要求,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曲靖市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现状,对禁渔区、禁渔期及禁止行为等做了规定。 一、常年禁渔范围。一是金沙江曲靖段流域重点水域、牛栏江,以及沾益区、马龙区、宣威市、会泽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捕水域实行十年禁渔。二是牛栏江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多依河、牛街河、五洛河、北盘江市级鱼类保护区,阿岗水库库区回水末端至独木水库坝下之间约43公里九龙河(篆长河)干流河段实行常年禁渔,禁止所有捕捞行为。因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二、珠江流域阶段性禁渔时间及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淮河、闽江、钱塘江等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曲靖市珠江流域春季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管理范围:南盘江、北盘江干支流所属江段及根据本地实际纳入禁渔范围的相关河流、水库。禁止捕捞行为:除休闲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除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和时段外,曲靖市辖区开放性水域均可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垂钓方式、使用工具需遵循相关规定。生产性捕捞需取得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捕捞证,并按照捕捞许可的工具、手段、区域、品种、数量等作业。 感谢您对曲靖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身体健康! 2023年10月7日,网友曾**通过公众咨询留言:您好,云南省规定在允许报备钓点中可使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做钓,我想请问一下使用路亚钓法(一人一杆一线),并使用铅头钩软虫(单钩,拟饵)做钓的方式是否被允许?谢谢。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28号)在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允许垂钓的时间和范围内,经备案后可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休闲垂钓。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30号),拟饵复钩钓(钓尖数2个及以上)属禁止使用的渔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可以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沾益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遏制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通告如下:一、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捕捞、垂钓行政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按照属地责任协助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捕捞、垂钓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捕捞、垂钓行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捕捞、售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流域牛栏江干流及干流上的湖泊、水库等重点水域,禁止除特许捕捞外的一切捕捞行为,实行常年禁渔。三、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珠江流域的南、北盘江干流及干流上的湖泊、水库等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四、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三)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或污染水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四)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为非法捕捞;(五)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国家规定的禁捕品种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六)垂钓人员应当文明垂钓,保护好水域生态和周边环境,随身带走饵料包装等垃圾弃物。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六、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违法违规捕捞、垂钓线索,请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0874-3164946、0874-3162801。
来源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沾益区政府网
编辑丨孙艺恬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掌上曲靖 《网友咨询曲靖有没有可以垂钓的开放性区域,官方回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