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
试点单位的批复
民函〔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24〕15号),各地申报推荐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经过认真研究,确定天津市和平区等108个单位为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以上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请抓好组织实施。
希望上述试点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的工作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城乡一体、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新征程救助管理工作服务体系。
试点期间,各有关省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民政部。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单位要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据此分析形成本省份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报告,一并报送民政部。民政部将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工作调度、跟踪评估和总结验收。
附件: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名单
民政部
2024年6月14日
联系人:刘东平 联系电话:010-58123263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综合)处(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