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新闻] 曲靖论坛友给市委书记留言建议降低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官方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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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勋章

曲靖论坛 发表于 2024-5-30 2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Edg | Window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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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网民在人民网曲靖市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

建议增加停车费价格管理形式... ”

5月28日

相关部门就网友留言给出了回复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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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尊敬的书记,您好!
建议一是增加停车费价格管理形式。不同种类停车场所的价格明确不同的定价办法。如:由社会资本投建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车的,收费标准由业主表决决定等。
二是增加惠民措施。对已收费运营的公共空地,收费应大幅降低,将路内临时停车泊位首个计时时段从30、40分钟调整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此后按每半小时累计计费,并适度降低收费标准。并将住宅区密集区域的白天停车收费时段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8:00—19:00,其余(4月1日至10月31日)8:00—20:00,调整到8:00-18:00点,方便周边居民回家停车。新增“公立医院对前来住院医疗群众的机动车辆(由病人向医院提供且仅限一辆)7天内免费停放”等便民规定。
三是停车场建设上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要探索修建立体停车场、鼓励公共出行等措施方便群众出行。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曲靖市委书记的留言收悉,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停车收费管理方式。经核实,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要求“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     

1.根据《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曲靖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曲发改价费〔2021〕29号)明确“以下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2.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3.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各类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2.按照《关于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曲建字〔2024〕18号)文件明确:“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库)鼓励有偿使用,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依法表决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委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后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执行”。     

二、关于停车收费计费规则。《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曲靖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曲发改价费〔2021〕29号)已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免费时长统一为30分钟(含)免费。”“计费单位统一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标准:白天时段为8:30至20:30,其他为夜间时段。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以上各时间段的划分是结合群众消费习惯、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对比周边州市情况后确定的。     

感谢您对机动车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与思考,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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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网留言板

编辑丨孙艺恬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掌上曲靖 《曲靖论坛友给市委书记留言建议降低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官方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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