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程序加快推进。有关州(市)和部门应严格执行“264号文”和“785号文”等要求,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要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要素审批,尽快实现开工,强化调度监测,注重源网协同,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按期投产。
(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边疆地区的支持力度,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向民族自治地区优先布局,使民族自治地区切实从中受益,提升产业发展综合能力。
(三)源网协同加快投产。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同时,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完善骨干电网建设,加强本地220千伏及以下线路增强与改造,提升就地消纳能力,确保实现同步并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推动光伏“发得了电、并得了网”。项目未按规定开工建设、建成投产的,州(市)人民政府应按“264号文”的有关规定启动项目退出回收机制。
(四)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及《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五)严密防范廉政风险。州(市)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共同防范项目资源配置、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等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公示相关制度,严禁以非正当手段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