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本院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宣判,对被告人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4月一天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为发泄情绪,从其居住的宣威市某小区7楼家中,将凳子从高空抛下,致使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小汽车被砸坏;6月一天的22时许,被告人陈某为发泄情绪,再次从其居住的宣威市某小区7楼家中,将一把铁锤和一块木块从高空抛出,未造成安全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粒鸡蛋从高空抛下都能给人造成伤害,更别说椅子、铁锤、木块等物品。本案中,陈某高空抛物的行为万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其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了。全社会要共同增强高空安全意识,不仅做到自己不高空抛物,对发现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也应该积极劝阻、举报,让大家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 |宣威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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