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严厉打击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舞弊行为监督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严格考试员队伍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舞弊行为,净化考试环境,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反映、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该详实具体,并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第三条 对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考试员、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安全员、考场工作人员,驾培机构及其教练员、工作人员,“黄牛”等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考试员、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安全员、考场工作人员接受学员、驾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礼品、礼金或者宴请的;
(二)考试员、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安全员、考场工作人员参与、协助或纵容考试舞弊的;
(三)驾培机构及其教练员、工作人员或“黄牛”等以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考试舞弊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奖励人民币1000元;提供音频、视频、图片等相关证据,并查证属实的,奖励3000元。
第六条 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匿名举报的、举报行为本身违法的、举报的线索事先已被公安交管部门发现或查处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适时向受理部门查询核实进展情况,受理部门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受理(调查)部门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以便通知举报人及时领取奖励。领取奖励时,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被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领取;举报人申请保密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驾考舞弊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举报人存在诬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利用举报材料敲诈报复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泄漏举报人信息,违规使用、发放奖金,弄虚作假等情形,一律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度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0874-8077156,0874-8077998,18183746661。
监督举报邮箱:47433719@qq.com。
监督举报地点: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曲靖市经开区南海子工业园区G320国道旁)
来源:曲靖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