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消费者买到一包3块5的过期“辣条”把销售方和厂家告上法院 获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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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信息助手 发表于 2023-3-15 21: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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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
有过购物后
发现食品已经过期的经历?
如果遇到该怎么办?
需要向法院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一词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在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给您举个例子、提个醒,助您消费时“擦亮眼睛”。
案情简介
小郑到曲靖市麒麟区某家生活超市,购买一堆零食回家后却发现,一包价值3.5元的“喷火辣条”已经超过了保质期。
小郑在与超市协商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麒麟区法院。
因小郑已返回江西省九江市,经法院干警与其沟通后,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通过耐心调解、释法析理,生活超市负责人深刻意识到自己销售的过期食品对小郑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生活超市退还小郑购买辣条的费用3.5元,并赔偿1000元。
法官点评
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弱小,缺乏组织,容易收到经营者的侵害,因此,法律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涉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律对于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设置了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该起纠纷中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温馨提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您购买商品时,一是保留购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您的支付凭证,购物小票等,这些都是您的维权凭据;二是发现问题时及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未果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S:职业打假不可取,法院不支持以恶治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非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买受人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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