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区分局交警大队积极联合市场监管、运政等部门,加大改装市场整顿,取缔一处违法改装机动车窝点。
10月8日下午14时40分许,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辆未悬挂号牌、疑似改装过排气管的“大嗓门”轿车。经询问当事人,其称车辆排气管是在麒麟城区一个车辆修理店里花了3600元钱改装的,改装的排气管可以通过配套的遥控器,任意增大、降低排气管噪音分贝。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辆改装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在当事人的带领下,大队民警来到车辆修理店。经调查了解,初步确定该修理店存在对车辆排气管实施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并固定了违法证据。
10月9日上午,大队联合麒麟区市场监管、运政部门人员对该修理店实施检查,现场查获收缴扩音器5个,扩音器遥控装置9套。店主对非法销售、改装车辆排气管行为供认不讳。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该修理店作出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十四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来源:麒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