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文明殡葬细则(试行)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秩序,推进文明殡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导文明殡葬新风,促进麒麟区移风易俗工作,切实规范丧葬行为,营造厚养薄葬、丧事简办、依法殡葬、文明治丧的新风尚,树立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的新观念,形成健康文明、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乡村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曲靖市麒麟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村民自治、党纪政务处分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倡导厚养薄葬
1.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传承尊重生命、慎终追远等思想文化;
2.倡导生前尽孝,逝后文明殡葬、节俭治丧的良好风尚;
3.倡导在公墓区域内选择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绿色节地葬式葬法;
4.推行墓碑小型化,降低墓基硬化面积的节地生态型墓位。
二、提倡丧事简办
1.简化治丧仪式,缩短治丧时间和缩小治丧规模;
2.杜绝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等不正之风;
3.提倡丧事办2餐,不得超过3餐,操办规模控制在200人(20桌)以内,每桌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烟酒支出不超过每桌支出的30%(60元);
4.赠送礼金或礼品价值不超过100元,不包括亲属之间赠送物品和给予经济帮助;
5.提倡丧葬事宜在村组红白理事会定点操办。
三、鼓励文明治丧
1.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治丧模式和祭扫方式;
2.鼓励以佩戴白花、鞠躬吊唁、家庭追悼会等丧葬仪式合理表达对逝者的追思;
3.鼓励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集体共祭、家庭追思、无烟上坟等现代祭扫方式缅怀先辈追念故人;
4.鼓励采用安静、生态、环保、庄严、肃穆的方式进行丧葬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自觉维护人居环境。
四、严格依法殡葬
1.遗体应在3日内进入殡仪馆,10日内火化;
2.依法及时安葬(放)骨灰。如骨灰暂不安葬的,公益性公墓有骨灰寄存点的,必须将骨灰寄存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寄存点,公益性公墓无骨灰寄存点的,应当将骨灰寄存于殡仪馆等合法临时寄存点,殡葬信息员、公墓管理单位和临时寄存点负责人必须对骨灰进行严格监管;
3.骨灰必须进入合法的骨灰公墓、生态安葬点、骨灰寄存点进行安葬(放),提倡依法合墓葬、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进行安葬(放);
4.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5.禁止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寄存骨灰;
6.严禁骨灰装棺土葬;
7.禁止散埋乱葬,不得对旧坟墓进行改建、扩建;
8.禁止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
9.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
10.禁止闹丧、燃放烟花、打礼炮、文艺表演等不文明行为;
11.不得随意燃放爆竹,在指定地点燃放;
12.禁止在丧葬过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13.组建红白理事会,制订《红白理事会章程》,切实发挥理事会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工作中的宣传引导、监管约束作用;
14.修订完善村(居)规民约,要有殡葬改革内容,尤其要把厚养薄葬、丧事简办、依法殡葬、文明治丧等要求写入其中,并在本村(居)民小组醒目位置或村(居)民聚集场所长期公布,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15.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如实说明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等,并对遵守相关规定作出承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按干管权限申报备案,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向镇(街道)党委申报备案,党员向所在村党组织、村民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16.村(居)民小组要对操办丧葬事宜的操办范围、操办标准、办理流程等做出具体详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让操办者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
17.殡葬信息员必须从死亡到安葬进行全程跟踪。
附件:麒麟区文明殡葬十八条
麒麟区文明殡葬十八条
——“三倡导”“六要”“九不准”
1. 倡导文明治丧,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2. 倡导厚养薄葬,生前尽孝,逝后简葬;
3. 倡导丧事简办,不大办、不浪费、不攀比。
4. 殡葬活动要不影响他人;
5. 丧葬事宜要分级申报逐级监管;
6. 祭扫方式要文明、现代、简约、绿色、环保;
7. 逝者遗体要在3日内进入殡仪馆,10日内火化;
8. 逝者骨灰要在合法骨灰公墓(寄存点)安葬(放);
9. 殡葬模式要革新,简化仪式、缩短时间、缩小规模。
10. 不准随意燃放爆竹;
11. 不准遗体、骨灰装棺土葬;
12. 不准遗体、骨灰散埋乱葬;
13. 不准骨灰存放在宗教活动场所;
14. 不准对旧坟墓进行改建、扩建;
15. 不准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
16. 不准在公共场所、室外搭设灵堂;
17. 不准制造、销售、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18. 不准游丧、闹丧、燃放烟花礼炮、文艺表演。
曲靖市麒麟区精神文明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
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