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下午,宣威市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韦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本案由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俊鸿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宣威市电厂路出租房内用斧头将其妻子王某某砍死。群众报案后,民警将被告人韦某某现场抓获。被告人韦某某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但对其犯罪动机供述不清,韦某某家属反映其精神有问题。经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患有其他非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韦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该案办理中,唐俊鸿检察长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审查案件性质,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庭审中,唐俊鸿检察长依法履职,向法庭出示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韦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阐明被告人韦某某患有非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韦某某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内容无异议。
随着新时代司法理念的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长带头办案在我院已成为常态化,并且发挥了“头雁效应”。对本院干警提升业务素养、认真履行办案责任制起到了示范、激励作用。
来源:宣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