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杭州一动物园被消费者起诉

[复制链接]

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11-4 09: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曲靖朋友,赢取金币兑换话费、礼品!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因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作为消费者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该案也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11月3日,记者获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 未经同意强制收集个人信息

事情源于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的一次消费经历。

起诉状显示,2019年4月27日,郭兵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支付了年卡卡费1360元。办理该年卡时,被告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

然而在10月17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与郭兵进行任何协商亦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原告“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为了确认该短信的内容是否属实,郭兵于2019年10月26日专门驱车前往被告处进行核实。被告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短信所提及的内容属实,并向他明确表示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将无法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手续。

郭兵认为,园区升级后的年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将收集他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园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郭兵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记者获悉,郭兵于2019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被告 人脸识别可有效提高入园效率

针对年卡用户改用人脸识别初衷是什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名负责人表示,主要还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其称,从试行期的统计来看,人脸识别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入园效率。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工作人员表示,从10月17日起,陆陆续续已经有年卡用户来录人脸识别了。有个别的用户不理解,便将人脸识别能快速通行的好处告知,他们也都同意了。

工作人员称,对于人脸识别存在顾虑的用户,公园也给出了折中方案:不必注册人脸信息,刷年卡也可以入园。但由于指纹识别系统已全部停用,用户每次入园时必须到年卡中心核实身份,证明是本人使用。

专家观点 园方若泄露信息或构成侵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告诉记者,个体生物信息,例如人脸、基因、虹膜、指纹、掌纹、声纹、步态等等,高度敏感。因为这个是伴随终生,不可更改的,一旦泄露几乎不可救济。

对于退款问题,应该遵循公平原则,解除合同的过错方在公园,建议公园按照有效时间段的比例折算退款金额。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郭兵有权要求动物园解除合同并退回办卡支付的款项。其在动物园购买年卡即和动物园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动物园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突然增加人脸识别入园的限制性条件,属于变更合同的内容,需要与郭兵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就变更事项达不成一致,就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对于那些同意变更合同的消费者,动物园在采集其面部信息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动物园在采集消费者面部信息后无法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朱健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