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民 在禁烟场所吸烟、景观河道洗涤等,最高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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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10-10 20: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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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禁止11个方面的影响公共环境行为,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香口胶渣、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

禁止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公益广告。

禁止毁坏公共绿地、绿篱,采摘花果,攀折树木。

禁止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擅自发放广告和宣传品。

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禁止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违反本项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区景观河道洗涤、游泳、捕捞、垂钓、露营、野炊等。违反本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曲靖市创文办宣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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