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2019年9月18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就栾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做出判决。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携手县教育局、各乡镇中心学校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全县幼儿园园长,客运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各乡镇客运部分驾驶员代表共计270余人参加本次庭审。
案情回顾
7月22日19时10分左右,陆良县公安局龙海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行至双古线K7+100M处,与栾某某驾驶的云DK****面包车擦身而过,当面包车驶过的瞬间,民警发现该车副驾驶位置乘坐的不止一个人,民警立即调转车头追上该面包车并将其拦下,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车辆靠边停稳后,民警看到里面密密麻麻挤满了一车人,仅副驾驶位置上就塞了三个,有老人、成年人还有幼儿,涉嫌严重超员。民警要求车上乘客逐一下车,并对驾驶员进行询问。经核查,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4人(其中17人为未成年人),超员比例高达243%!
现场驾驶员栾某某交代:自己和车上的乘客都是邻县的,一起到龙海乡赴宴,因为都是老乡,不好意思拒绝 ,就挤了挤带上一起走......
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场民警随后将案件依法移交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后将该案件移送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检察机关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场教育
庭审结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陆良县人民法院现场给参加庭审的270余名各行业代表和单位负责人做交通安全专题法制讲座。法院法官以案释法,现场讲解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所要承担的后果;交警通过列举生活中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身边真实的事故案例讲解了超员超载、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交警提示
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赵勇说:“超员的危害远比你想象中严重!超出设计标准,增大事故风险;降低制动性能,增长制动距离;紧急情况时,乘客易发生挤压伤害或甩出车外。”
引以为戒
陆良县马街镇中心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潘文超说:“今天旁听了这起公开庭审案件,我深刻意识到交通安全需要警钟长鸣,作为一名学校交通安全负责人,在今后的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将上好交通安全这堂课,把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学校带到家庭,传入社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官说法
该案件审判员王琦介绍到:这起案件在陆良属于典型案件,影响范围广,该案件属于非营运车超员超载,一般驾驶员存在这三种心理,技术好,开了这么多年车,相信自己的技术;酒量好,喝两口也没关系,手中的方向盘也能握得稳;运气好,天天开车,偶尔多拉几个人不会遇到交警。可是,一旦出事,对驾驶员来说倾家荡产,对受害人来讲小则财产受损,大到付出生命代价,对整个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