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龙撤县设区有关题目标决议
经国务院核准,撤消马龙县,设立曲靖市马龙区。根占有关法令律例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一、撤消马龙县设立马龙区。原马龙县第十六届群众代表大会设为马龙区第一届群众代表大会。
二、马龙县第十六届群众代表大会代表为马龙区第一届群众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全省县级人大代表不异。
三、马龙县第十六届群众代表大会选举发生的马龙县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为马龙区第一届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
四、马龙县第十六届群众代表大会选举发生的马龙县群众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群众法院院长,县群众检察院检察长为马龙区群众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群众法院院长,区群众检察院检察长。
五、马龙县第十六届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录用的马龙县地方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职员为马龙区地方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职员。
(原题目为《关于马龙撤县设区有关题目标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