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到曲靖各大超市买东西,收银台在未征求购物者同意的情况下就把糖果、果冻或口香糖当作零钱来找补,在曲靖城区不少超市存在这种现象。无一例外,他们给出的理由是“零钱不够”。大部分市民碰到这样的事,也没怎么在意,毕竟只是几毛钱的事。
可是,糖果、果冻或口香糖等东西很多购物者都不吃,每次都是丢掉。
现在貌似有的超市1元以下的零钱都是这样了。笔者在此想问,超市“以糖代钱”行为是否合法?笔者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强制消费。作为商家有义务备好足够的零钱找零,用其他东西代替等于强制要求顾客购买商品,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到消协投诉。《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以糖代钱”这种行为等于是强买强卖,消费者本身失去了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本人如果对此做法无意见的话,可视为消费者默认,但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商家仍坚持使用就不合理了;买卖要自由,商家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以糖代钱”。
杨建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