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二成,取得产证5年后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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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依潇寒 发表于 2017-9-28 1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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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二成。
即将于9月30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对贷款额度的规定,首套和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首套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套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目前,北京施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但政策性住房除外。
共有产权住房即政策性住房之一,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同时,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根据3月1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可以看到,共有产权住房在首付比例上,有明显优势。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离婚单身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办法》还对针对“假离婚”做了规定,规定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申请家庭在北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等情形均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在确定好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后,将采取摇号配售的方式进行。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上述《办法》明确,购房人产权份额,将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同时,《办法》对共有产权的转让做了明确规定: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购房人,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未来5年,北京将供应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着力满足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及符合条件新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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