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新浪微博限制用户授权第三方使用内容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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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猪吗 发表于 2017-9-17 10: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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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新浪微博平台《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相关条款,近日引发对微博内容版权归属问题的争议,有用户质疑其涉嫌侵犯用户著作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范辰律师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认为,微博用户对所发布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当然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作品,此条款显然侵犯微博用户的著作权。
北京律师钟兰安认为,微博平台对其他同业竞争对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而不应当对使用者采取限制其权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则认为,用户不需要太紧张,微博此举不针对用户,主要为一旦发生不正当竞争微博拿这种条款去维权,比如第三方滥用用户授权去抓取。
用户对微博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
范辰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微博用户在微博发布的原创内容,如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微博用户对该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范辰说,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与人身密切相关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范辰称,著作财产权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概括地说,可分为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根据9月16日最新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微博平台称,用户对自身拥有完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合法使用,但是所有未经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户已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微博为维护自身权益,将采取各种手段避免遭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但此条款引发用户争议,被质疑侵犯了用户著作权。
律师:“霸王条款”,涉嫌违反著作权法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员”9月16日下午再度回应质疑称,版权或者说著作权理所应当是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的,权利本身都归属于作者。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
但回应还称,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然是不能允许的。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范辰律师认为,微博用户对所发布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当然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作品,此条款显然侵犯微博用户的著作权。
范辰称,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此条款显然属于“霸王条款”或者格式条款。如因此发生纠纷,此条款因排除微博用户的主要权利、违反合同法及著作权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北京律师钟兰安也认为,此条款涉嫌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他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根据该规定,微博平台的该项规定涉嫌为消费者(即微博使用者、作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应属霸王条款。因此,该条款因涉嫌违法,没有法律效力;若发生相关纠纷,不应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微博是没有办法根据这个条款来处分用户的著作权的,著作权属民事权利,用户可以自由处分,如果用户不同意协议内容可以不发原创性的东西,用户同意就要遵守这个规则。他认为用户不需要太紧张,微博此举不针对用户,主要为一旦发生不正当竞争,微博拿这种条款去维权,比如第三方滥用用户授权去抓取,因为现实中用户往往很少去看协议,有些会一揽子授权。
微博平台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于用户不同意服务使用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范辰律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规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果经营者有此行为,则属于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范辰称,新浪微博在及时网络发布平台领域,显然具有支配地位。新浪规定,用户不同意微博平台的服务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显然属于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钟兰安律师也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微博平台的相关规定,有违“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微博平台应当依法经营,充分尊重使用者包括作者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他称,微博平台对其他同业竞争对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而不应当对使用者采取限制其权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这种错误的方式,不可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朱巍则认为微博此举不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用户可以使用的发布平台很多,比如微信公众号、百家号、头条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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