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通讯员 赵彦)6月17日上午9时45分,富源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曲靖醉驾第一人作出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该县墨红镇的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自己无号牌的“王野派”红色二轮摩托车从富源县墨红镇大花园处向加克(地名)方向行驶,20时许行至墨红中学门口路段时,被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墨红中队查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08.214mg/100ml,属醉酒驾驶。5月15日,刘某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本案无危害后果,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富源县人民法院当即决定对其逮捕,公安干警将刘某押赴看守所执行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