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浙商证券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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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猪吗 发表于 2017-5-17 18: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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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首次公开上市发行已获核准、正在排队等待发行的浙商证券,卷入了一场“代客炒股”的风波中。
  江苏常州的金光华对称,2015年年底,他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签订名为“投资顾问协议”、实则系“代客炒股协议”时,期盼着自己的5000万元能在股票市场上为他带来更多收益。不过一年之后,5000万迅速缩水成3000万元。
  然而,当金光华按照他后来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补签的“保本协议”,要求浙商证券保本赔付时,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决定向证监会投诉浙商证券及其员工的违规行为。
  不过,浙商证券却提供另一种说法称,金光华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不是该公司签署,相关印章涉嫌伪造,浙商证券已向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经调查,浙商证券确实存在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等多项问题。
  浙江证监局已责令浙商证券改正监管措施,并对其副总经理赵伟江和时任合规总监高玮进行监管谈话。
  签了投顾协,交出帐户操作密码
  金光华是江苏常州人,据其向记者表述,他是炒股“牛散”,对任何券商来说都属于优质客户。
  2015年,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海明找到他,希望可以与他签订投顾服务协议,最低投资3000万元。
  所谓的投顾服务,即为客户提供投资指导,从而获取薪酬。苏与金谈的,是双方签订投顾协议后,由浙商证券代为操盘,收益三七分成,不收取其他费用。
  苏海明对金光华说,浙商证券有极专业的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者团队帮他操作账户,投资收益很可观。金对说,这样的服务“正中他下怀”。
  多年的炒股虽让金收益颇丰,但他的炒股方式“很辛苦”。“我是长线投资,一只股票通常炒一两年,最长六年。比如先买一只十万股,等他下跌到一定程度买入更多,这样买几次后就不动,直到上涨卖出。”金光华说,他会同时操作好几个这样的账户,极耗心力。
  因而当苏海民所说的投顾团队帮他操作,他“欣然接受”。金光华对表示,这是他第一次接受委托炒股。“以前看电视也有,但不怎么相信。”这一次,“最主要看好浙商证券团队,他们在市场上很有成绩,我就带有几分信心,此外还觉得他们可能有内幕消息”。
  再者,金光华觉得,无论是亏是赢,资金进出都显示在账面上,自己随时能看见。且股票账户与自己的银行卡相连,除了买卖股票,资金不会有其它闪失。
  2015年12月18日,抱着试水的心态,金光华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的苏海明签订了投顾协议,为期一年,本金5000万元。随后,他将账户操作密码给了苏海明。
  记者从金光华提供的合同上看到,虽按金所说是全权委托,但合同条款则是约定乙方(金光华)要在甲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顾指令下操作账户,不能私自操作。
  一年亏损2000万,“保本协议”不保本
  据金光华表述,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自己没怎么注意账户。 2016年3月,他忽然发现账面亏损1000余万元。
  “最开始一两个月我会看看,但没什么动静,我就没看了。再说,我还有其他账户要操作。”金光华告诉。
  按照协议,双方约定,本金亏损部分,双方承担比例为甲方30%,乙方70%,但这得在亏损总额不超过本金10%的前提下。
  很明显,彼时金先生的账户亏损已经远超10%。按协议,亏损一到10%,双方就要止损,斩仓出局(低价卖出)。
  金光华说,于是他找到浙商证券的苏海明,但苏说“现在不能亏本卖掉”,在又一轮说服下,账户仍旧运作。
  然而到了七八月份,亏损达到1800万元左右。金终于坐不住,继续找苏海明要说法。
  谈判之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改最初投顾协议“不保本金”的条款。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浙商证券)保障乙方(金光华)本金安全,且亏损之后,甲方承担100%赔偿。
  如此,时间到了2016年12月27日,也就是合同到期之日。其时金的账户亏损已2000万元有余。
  如按补充协议,将由浙商证券将5000万元本金全额偿还。不过,浙商证券没有答应。
  在金光华向提供的、其声称录于2016年12月28日的视频录像里,金光华与苏海明见了面,苏海明称,浙商证券总部不同意全额赔偿。“他们说2000万,董事会过会怎么过,财务总监怎么批,这个钱在金融界出现赔款这么多就是大纰漏,这个责任谁都背不住。”苏海明在视频里对金说。
  承诺保本,这在金融圈几乎不太可能,投资有风险,这种风险要自己承担,这众所周知。但苏海明在视频中说,是“公司答应”签的补充协议,他猜测可能是公司没想到(2016年)下半年行情这么差,亏损这么多。
  浙商证券:合同、公章涉嫌伪造
  2017年2月至3月,双方僵持不下后,金光华将上述纠纷投诉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以及浙商证券总部所在地的浙江证监局。同时,他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
  2017年3月27日,浙商证券官网发布声明称,经调查,有关“协议”均不是我司签署,相关印章系伪造。鉴于该案涉及犯罪,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据金光华向表述,当时合同是由苏海明带往常州签署,填写之后由苏海明带回公司盖章,四五天后正式形成。
  在金光华提供的他与苏海明的谈话录像里,苏海明说,如果事情闹大,券商会把责任直接推到部门个人身上,直接开除。截至发稿,记者拨打苏海明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5月16日,浙商证券对做出回应称,针对金光华先生的反映和投诉,我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已经将相应意见反馈给金光华先生。
  浙商证券说,经内部核查,金光华所提供的编号为2015-TG-NJ-023的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公司没有任何审核、审批的流程记录。可以判定,该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非该司出具。
  浙商证券表示,为慎重起见,其委托了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明皓鉴定所”)对金光华所提供的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中的三枚印文进行了鉴定。明皓鉴定所出具了《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明皓【2017】文鉴字第50号),鉴定书结论是,倾向认为上述协议中加盖的另外两枚印文与样本中同名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我司一直以来秉持合规经营理念,不会与客户签署明显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服务合同。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有效,遵照行业协会要求对所有客户进行回访并留档备案。”浙商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表示。
  根据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该负责人补充,所谓的“保本协议”中的条款 “本金亏损部分100%由甲方(即证券公司)承担”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合规流程不可能通过任何含有上述“保本承诺”的文件,故该协议不具有真实性。
  证监局责令浙商证券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2017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苏海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该份文件写道:“经查,我局发现你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户金光华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两项法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经纪人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017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浙江证监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指出,苏海明违反《证券法》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此外,浙商证券还存在着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对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查询到,2017年5月2日,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66次发审委会议召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经过34个月的审核之后获通过。

  发审委会议关于浙商证券所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委托理财、投资顾问和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发行人在内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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