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1 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
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5灵活对待催告程序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7涉及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认定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权威发布
去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1.3万多件
据江苏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以来,江苏法院审理及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大幅增加,2015年审理案件数首次突破万件,2016年再创新高,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449件;共审结11727件,同比增加31%。
江苏法院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提高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2017年1月,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跨区划管辖。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依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市场混淆和不当攀附行为,维护商标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诚信经营,推动品牌的培育与发展。
典型案例
苏州一楼盘开发傍上了“钓鱼台”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
江苏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重点关注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蓝皮书发布了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明确了司法裁判的尺度和价值取向。
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拥有“釣魚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且根据这个商标所有权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授权,该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苏州市相城区开发了一处楼盘,对外销售时楼盘项目被命名为“钓鱼台别墅”,在公司网站及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简、繁体)等文字大量宣传。该公司还将开发、销售的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
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发现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4万元。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认定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首先对其商品与商标所涉服务之间是否类似进行判断。该公司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而“釣魚臺”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也是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以及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应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
此外,该公司在网站及售楼现场、楼盘宣传册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广为宣传,其中“钓鱼台别墅”是楼盘名称,实际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其中的“钓鱼台”文字与原告主张商标的文字相同。
钓鱼台国宾馆作为用于国事活动的接待场所,基于特殊的政治影响力和长期广泛的新闻报道,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已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对其楼盘的命名,对“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的使用,明显有借助钓鱼台国宾馆的声誉,诱导公众对两者存在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和误认,容易引起混淆,所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对方20万元。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傍名牌是商标侵权中常见的现象。该案中被告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带有“钓鱼台”字样,主观上借助钓鱼台国宾馆及“钓鱼台”商标的声誉,容易诱导公众产生联想和误认,攀附恶意明显,构成商标侵权。
(原题为《苏州一楼盘起名“钓鱼台“ 被认定恶意攀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