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湖游泳被罚款150元不服气,杭州的龚大伯将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认为管委会的罚款涉嫌程序违法。4月21日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19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去年4月26日清晨,龚大伯像往常一样在西湖里游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景区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当年9月,景区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另据调查,龚大伯曾因在西湖擅自游泳于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分别被西湖景区管委会处以50元和20元的行政处罚。
因对罚款存有异议,龚大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今年3月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西湖景区管委会,要求法院撤销该管委会去年9月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庭审中,龚大伯认为,游泳是市民的权利,且《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对此是支持的,他已在西湖游泳二十多年。西湖管委会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是《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有关“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条款。而他在西湖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该受到处罚。同时,他认为西湖管委会不仅程序违法,对其作出的处罚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
西湖景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告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他们于2016年5月向龚大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龚大伯申辩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于7月向其进行了书面送达;后于9月作出处罚决定。
对于龚大伯提出的基于《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理由,西湖景区管委会认为这不是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区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证明其处罚行为的不合法。
杭州西湖于2011年6月申遗成功,是我国第四十一处世界遗产,也是目前国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中唯一一处湖泊类文化遗产。据杭州市环保局发布的《2015年杭州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由于多年持续治理,西湖水质逐步好转状况优良,平均透明度为1.36米,湖区内4个监测点位(湖心、西里湖北、少年宫及小南湖)水质均符合或优于Ⅲ类水质。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三类水,即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域及游泳区等。
2013年7月,游客将脚伸到西湖水中将西湖变成“万人洗脚池”的一组图片曾引发了一场有关“国民素质”的大讨论。有人认为此举大煞西湖风景同时破坏水质,是游客素质低下的表现;也有人认为,在水污染严重、以“环保局长敢不敢下河游泳”作为水质评价标准的当下,游客竞相在西湖赤足踏水嬉戏,恰说明其水质值得放心。
为维护西湖水质和景区安全秩序管理,西湖景区管委会水域管理处于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开展景区“清水行动”,对在西湖擅自游泳行为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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