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4月12日消息,“小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但是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应该按照小俊的户籍所在地计算。”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旧街法庭庭长梅东洲法官在判定此案时,支持了小俊的主张。
去年7月,申某开着向朋友胡某借来的一辆东风牌小轿车行驶至新洲区旧街的一家中学门前时,没有安全驾驶,与该校学生小俊发生碰撞,造成小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担责50%。
经法医鉴定,小俊所受损伤是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小俊将申某、胡某、以及该车辆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至新洲区法院,要求被告们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93197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在伤残赔偿金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小俊主张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为27051元/年×20年×10=54102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就读的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小俊的经常居住地是在街(镇)上。
但该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小俊虽是中学的学生,但他自己的户口在村湾里,经常居住和生活的范围不属于城镇范围,所以不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据梅东洲法官介绍,农村标准的伤残赔偿金还不到城镇标准伤残赔偿金的一半,考虑到小俊就读的中学是寄宿制学校,每年大部分时间都寄宿在学校,只有节假日回家,所以小俊的经常居住地实际是在街(镇)上,小俊要求伤残赔偿金按照5410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小俊赔偿经济损失71000元。
(本文原题为《户口在村湾但住在街上中学 学生被撞伤后按城镇标准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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