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西省奉新县政府日前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说,奉新县政府成了俗称的“老赖”。随后,该执行决定书广为流传,引发外界对政府失信问题的广泛关注。
法院将人们通常印象中比较强势的地方政府列入“老赖”名单,乍一看似乎是法治的进步,体现了“政府违法与民同罪”的法治精神,可如果梳理这个错综复杂的地方债务纠纷,恐怕又难以得出这样简单的结论。因为地方政府似乎也有“苦衷”,也只有理解他们的“苦衷”,才能真正深入地反思类似现象。
就事实层面而言,这起债务的缘起,是奉新县政府10年前发包给某公司一个项目,约定以另一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投资回报。看似简单的债务关系,随着时间推移变得复杂。政府声称一直在给涉事公司付钱,只不过并不是通过原先协议的方式,而是分成了几个部分:除了现金支付,县政府还为该公司的一个烂尾楼项目收尾。由于购房者拿不到楼上访,政府直接拿钱替企业买单;该公司还有巨额欠税,也从原先债务中扣除了3700多万元。此外,该企业负责人还深陷民间借贷,很多债权人要求从县政府的未执行款项中偿还。
这种东挪西凑、种种顾虑,虽然从奉新县政府的角度看确有“苦衷”。但这样的“苦衷”,就法律程序而言,又是站不住脚的。地方政府直接替企业做主,当然给了企业喊冤的理由。
在程序混乱的背后,当然还有更深层的利益问题。奉新县政府不愿意直接还钱,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可能还因为觉得自己“亏”大了。据奉新县政府相关负责人所言,当初让企业承包的工程造价不过7000多万元,而另一块土地收益却高达3亿多元。让公司平白赚2亿多元的差价,地方政府可能心有不甘。
需要追问的是,既然在地方政府看来,这是个明显亏本的买卖,当初又为什么要做呢?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或者种种考虑,轻率地推动了某项工程,但一旦形势变化,又开始进行别的“算计”。地方政府角色错位,把自己变成了个生意人,而且还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最后被法院判为“老赖”,找再多理由,终究还是无法为自己洗刷清白。奉新县政府目前的尴尬处境,就是其市场功能和规则制定者功能相冲突的直接呈现。
当然,涉事企业本身也有诸多问题,比如欠税、烂尾楼不负责、深陷民间借贷纠纷等,但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地方政府以涉嫌违法的方式私下作裁判。地方政府应成为法治的表率,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顶着“老赖”的帽子,去和企业进行私下的博弈。赔了钱又丢了公信,这才是奉新县政府最大的损失,也是所有地方政府应该汲取的教训。
(原题为《个别地方政府成“老赖”差的不只是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