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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陆良县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 (二)线下方式 四、法律责任 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即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警官 13398746768
陆良县公安局 2025年6月3日
编者
审 稿:朱丽华 编 审:郭龙文 编 辑:袁钰江 来 源:网安大队 本公众号文章由陆良县公安局管理,版权所有!若转载,不得更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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